柬埔寨新闻 柬埔寨西港法院判处3名中国籍被告20年至25年监禁,涉非法拘禁、非法持枪及伪造证件案

柬埔寨新闻 柬埔寨西港法院判处3名中国籍被告20年至25年监禁,涉非法拘禁、非法持枪及伪造证件案

柬埔寨新闻 柬埔寨西港法院判处3名中国籍被告20年至25年监禁,涉非法拘禁、非法持枪及伪造证件案

西哈努克省初级法院发言人于6月5日发布新闻公告,通报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处3名中国籍被告,案件涉及非法拘禁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、勒索、酷刑虐待、非法持有武器以及使用伪造官方文件等多项罪名。

2026年6月3日,西哈努克省初级法院合议庭公开开庭宣判刑事案件(案号566,立案日期为2025年5月17日),并作出第187/16号刑事判决。

法院裁定如下:

一、被告人:

1. FU YANG MIN(绰号 AH FU)

男,1993年出生,中国籍

2. FU JING PENG(绰号 A PENG)

男,1993年出生,中国籍

上述两名被告被判:

有期徒刑25年;各处罚金600万瑞尔。

罪名包括:

非法拘禁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(情节严重);勒索钱财;实施酷刑或其他残忍虐待行为;非法持有武器;使用伪造公共文件。

犯罪行为发生于:

西哈努克市第一分区第二村Lisin住宅区;

斯登豪县奥特列乡第一村租住房屋;

西哈努克市政府后方第五村第四分区出租别墅。

作案时间为2025年5月9日至5月11日期间。

法院依据《柬埔寨刑法》第254条、第490条及第630条作出判决。

3. CAI MAO ZI

男,1983年出生,中国籍

法院认定其犯有:

非法拘禁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共犯;勒索钱财;实施酷刑或残忍虐待行为;非法持有武器;使用伪造公共文件。

判处:

有期徒刑20年;罚金600万瑞尔。犯罪地点及时间与上述案件相同。

法院依据《柬埔寨刑法》第29条、第254条、第490条及第630条作出判决。

附加处罚

法院同时裁定:

永久禁止上述3名中国籍被告进入和居留柬埔寨王国境内;

涉案证物依据《刑法》第62条规定予以没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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